执法权限

发布时间: 2017-07-31字号:[ ]

石家庄市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

农业畜牧局监管清单

 

项目代码

审批项目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21001]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 种蛋的检疫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十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市农业畜牧局

[21002]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 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 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市农业畜牧局

市农业畜牧局

[21003]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 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建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 业发展的工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市农业畜牧局

市农业畜牧局

[21004]

培育畜禽新品种、配 套系中间试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十九条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市农业畜牧局

市农业畜牧局

[21005]

种畜禽、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市农业畜牧局

配合监管部门: 市行政审批局

市农业畜牧局

[21006]

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三十公顷以上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 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市农业畜牧局

市农业畜牧局

[21007]

省级以上水产(原种厂、良种场)苗种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 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 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 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市农业畜牧局

市农业畜牧局

[21008]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市农业畜牧局

市农业畜牧局

[21009]

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 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 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市农业畜牧局

(内陆不涉及)

市农业畜牧局

[21010]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政许可审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66号)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 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 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 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市农业畜牧局

市农业畜牧局

[21011]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审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66号)第十六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 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 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市农业畜牧局

市农业畜牧局

[21012]

饲料生产、经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畜牧局

市农业畜牧局

[21013]

研制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新兽药研制管理工作,对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含国内尚未发现的新病原微生物)、属于生物制品的新兽药临床试验进行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其他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兽药研制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畜牧局

市农业畜牧局

[21014]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报告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市农业畜牧局

市农业畜牧局

[21015]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主要监管部门: 市农业畜牧局 配合监管部门: 公安边防部门、质监局、工商局

市农业畜牧局

[21016]

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市农业畜牧局

市农业畜牧局

[21017]

渔业船舶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渔来船舶登记证书。 《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各级公安边防、交通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渔业船舶工作。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船舶登记。

市农业畜牧局

市农业畜牧局

[21018]

列入名录类的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列入名录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农业畜牧局

市农业畜牧局

[21019]

执业兽医资格认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市农业畜牧局

市农业畜牧局

[21020]

向中国出口兽药注册和兽药进口审批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口兽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畜牧局

市农业畜牧局

[21021]

兽药生产许可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市农业畜牧局

市农业畜牧局

[21022]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及标签、说明书审批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畜牧局

市农业畜牧局

[21023]

兽药标签、说明书审批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地区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工作。

市农业畜牧局

市农业畜牧局

[21024]

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及新兽药注册审批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兽药研制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畜牧局

市农业畜牧局

[21025]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审批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市农业畜牧局

市农业畜牧局

[21026]

畜禽定点屠宰许可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第一款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农业畜牧、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 )四、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 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要求,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涉及的职能等要及时划转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检验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等行为。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疫工作,加强对畜禽防疫条件的动态监管,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有关规定,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

主要监管部门: 市农业畜牧局

配合监管部门: 市行政审批局、环保局、其他有关部门

市农业畜牧局

[21027]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主要监管部门:市农业畜牧局 配合监管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及有关部门

市农业畜牧局

[21028]

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五条 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市农业畜牧局

市农业畜牧局

[21029]

渔业捕捞许可(黄壁庄水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市农业畜牧局

配合监管部门: 市行政审批局

市农业畜牧局

[21030]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主要监管部门: 市农业畜牧局

配合监管部门: 工商局

市农业畜牧局

[21031]

从事动物诊疗机构设立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市农业畜牧局

市农业畜牧局

[21032]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市农业畜牧局

市农业畜牧局

[21033]

草种生产或经营许可证核发

《草种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草种生产许可证由草种生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六条 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后,凭草种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但依照《种子法》规定不需要办理草种经营许可证的除外。 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根据2015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种子经营自201611日起不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市农业畜牧局

市农业畜牧局

[21034]

草种质量检验机构及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

《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二条 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服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经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检验机构的考核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由农业部考核;其他检验机构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草种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管理工作。

市农业畜牧局

市农业畜牧局

[21035]

种子进出口审批(草种进出口审批)

《草种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5年第1)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市农业畜牧局

市农业畜牧局

 [19001]

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前的审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监管

农业、林业部门

 [19002]

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监管

农业部门

 [19003]

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国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监管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

 [19004]

种子(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2015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种子经营自201611日起不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

 [19005]

种子进出口审批(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监管

农业部门

 [19006]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河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细则》(冀农机发【201311号)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设区市、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上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第二款 对违反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的培训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

 [19007]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作业质量、维修质量、产品质量调查等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19008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采购、销售为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帐、销售台帐制度;(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它商品分柜销售;(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金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农业主管
部门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